1、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本人于每年3月10日前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结婚证、独生子女证、身份证、四术证。
2、村民会表会议审议,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于每年3月22日以前上报乡(镇)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登记和初审,并在政务公开栏张榜会示10天后,于每年4月3日以前上服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4、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复核,审定对象名单(组织调查)。复核后的名单反馈至村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并向社会公示,于4月15日前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5、市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并予以批复。送(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 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6、及时足额发放奖励扶助金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户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