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以女职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因此,用人单位因为职工未婚先孕将其辞退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不合法的。 《妇女权益保护法》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