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及相对第三人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如果被代理人及时追认,或是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而不做否认表示的则行为有效,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对于被代理人与相对第三人而言,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也就是暂不确定其效力,而是给被代理人一定的合理期限以观其态度,若在此期限内追认则自始有效,若不追认或者拒绝追认则自始无效。相对人可以利用的救济措施:如果相对人不想等待被代理人的追认,而变被动为主动,可以利用法律赋予他的催告权与撤销权达到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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