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标准或十级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2(注:2为平方)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100c2(注:2为平方)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