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工伤待遇结算标准如下:
1、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准结算表一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一至四级伤残员工及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需要供养的,加填《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核准结算表》一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书原件;(若经过补正,结算时须提供补正单)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5、工伤医疗费用包括门诊(需提供原始的门诊病历、电脑发票、药费电脑小清单)和住院(需提供出院记录、原始出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总清单);
6、鉴定费原始发票;
7、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兼有民事赔偿的,应提供民事赔偿裁决书或调解书;
8、工亡职工提供火化单、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需要供养的,应提供供养直系亲属户籍身份、婚姻状况、生活来源情况等证明(乡、镇及街道以上相关部门);供养对象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提供由乡(镇)政府或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救助机构出具的就业或服兵役情况证明;供养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有供养家属均需提供镇海工商银行开户小票(一人一账号)。
9、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10.有转院转诊、配置假肢等特殊情况的,随带经审批通过的申请表。11.如遇特殊情况需提供特殊资料的,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解释说明后,请申请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