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开了一家公司,但是有许多关于出资和债权的相关问题不了解,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出资方式债权的相关问题

帮助10人 4.8k浏览 匿名 2017-10-19 安徽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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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出资方式债权出资的相关问题:
    1.债权出资难以确认,并增加日后企业监管工作的难度。
    对于出资人债权出资的实现途径,登记机关必须严格区分。但是,出资人是直接把对其他企业的债权转为对本企业的长期投资,还是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介机构来实现,还是企业内部自己协商按约定价格处理,登记机关对此存在难以确认的问题。如果涉及第三方,是否通知第三方?如果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介机构来操作,那么又将如何处理债权人、债务人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2]
    在登记实践中,如果作为申请人的公司提供证据表明公司股东各方达成合意,并且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则登记机关可依据验资报告认为公司出资已经到位,给予办理设立登记。依据此理,申请人以债权出资并证明出资到位之后,登记机关也应准予登记。这样,公司营业执照上同样显示实收资本已到位。但如此一来,给该公司今后实施交易的对方带来风险的可能性也会增加,对工商机关的企业监管工作来说也会增加难度。
    2.债权出资处理不妥,可能成为“赖账经济”的温床。
    实行债权出资的本意,是帮助企业盘活债权或是从“呆账经济”走向信用经济,但如果债权出资机制不完善或工作不到位,反而有可能成为“赖账经济”的温床。一方面,债权出资容易使地方政府和企业产生某种债务豁免的期望,甚至助长企业的赖账行为;另一方面,有些银行为了降低不良资产的比率,获得更多的新增贷款额度,有意将一些较好的资产或回收希望较大的不良资产转成股权,而地方政府和企业也愿意促成此事。这就容易导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受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资本市场不够发达,中介机构行为不够规范,使债权出资的退出面临很大困难。
    实行债权出资,需要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较为规范的中介机构支持。只有这样,用于出资的债权才能得到确切的鉴定,才能真实反映债权出资企业的真实价值。但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还有待完善。
    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出资行为具有阶段性特征。当条件成熟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会将股权出售给其他战略投资者,或通过企业回购、推荐上市等途径,实施变现,回收资金。无论采取哪种债权出资退出方式,都离不开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而我国资本市场在这方面仍不够发达和规范。
    另外,目前各大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上市推荐、证券承销和二级市场交易方面,对于证券化、购并、资产重组等真正意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开展得较少并且缺乏经验。这样,会使债权出资渠道不畅,导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出资的未来退出遇到很大障碍。
    债权出资登记等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加大审查力度,依法进行登记,日后监管要及时跟进。
    债权出资不仅需要第三方同意,而且需要中介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因此,工商机关在实践中,要着力做好三项工作。
    第一项工作,工商机关登记机构要认真审查第三方同意的书面文件及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并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及章程是否载明债权出资事项及日后未能及时收回债权时补足注册资本的措施。申请人最好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关鉴定报告,以强化责任,规避风险。下一步,再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办理设立、变更登记。
    在债权出资登记实践中,除了货币出资所需材料之外,笔者认为,还应督促申请人准备如下材料:
    一是关于同意债权出资登记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股东以债权出资及章程的修改,应当由2/3以上的公司股东表决通过。当然,债权出资章程与货币出资章程不同。在债权出资章程里,必须约定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并约定如果公司股东出资债权在3年内无法收回或者有迹象表明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时,公司其他股东可追究该股东的补缴出资责任,并在其认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担保公司债务。
    二是公司股东与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是债权发生转让成立的依据,申请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供债权转让协议,而且协议需讲明债权出资的各方面情况。
    三是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并经债务人同意的相关证明(仅限于公司设立时股东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的情况)。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时起生效。基于登记机关的公示公信原则,需要申请人提供书面的已通知债务人向公司履行债务的文件,这是债权转让即公司享有对第三人债权的依据。
    四是债权评估文件。在一般情况下,货币资金债权无须再提供评估其价值的文件,但债权出资的情形则不同。同时,股东以债权出资时,实际上相当于公司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基于申请人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的变更,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写明公司股东以债权出资的事实。
    五是公司股东签订债权出资承诺书,承诺用作出资的债权“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并无法律中关于“不得作为出资”的几种情况。同时,承诺书还应约定债权无法收回时,公司股东应履行补缴出资的责任。
    第二项工作,工商机关企业监督机构要及时跟进,对实行债权出资的公司实行“照后回访”和定期巡查,建立健全信用等级分类监管体系,加强日常监管。如果公司债权长期无法收回或者有迹象表明公司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时,可要求公司股东履行补缴出资责任。
    第三项工作,加强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比如,在已通过债权出资方式申请设立的公司中,引导申请人规范进行债权转股权的变更登记,实现债权债务关系人对债务问题的和谐处置;选择国有企业及一些知名企业开展试点工作,然后由点及面,逐步推广。
    2.加强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正确认识债权出资,防止一哄而上。
    要通过广泛宣传,使申请人全面了解债权出资政策,明白债权出资绝不是“免费的午餐”,其本质只是为了帮助企业盘活债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明白债权出资也不只是减少企业的银行债务或是出资时无须支付货币资金,而是要尽可能地给公司股东支付比银行利息更多的红利。
    登记机关要对照债权出资的政策条件,严格把关,慎重筛选,不能一哄而上,也不能转“关系股”。要提前研究,对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有准备、有措施,尽量形成一个可量化的实施细则。这样,能够防止出现本来该破产的企业和本来能还本付息的企业都来争取债权出资,防止企业赖账不还和弄虚作假。
    当然,国家在资本市场数量扩张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快结构调整,加快发展中介机构,大力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比如,推动各大证券公司扩大证券化、资产重组、企业购并、资金管理等业务,使其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并发挥资本市场的多种功能。还应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因为企业实施债权出资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适当时候必将出售所持有的企业股份,这自然包括股票上市,这也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所持债权变现的最佳方式和最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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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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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出资方式债权出资的表现形式:
    1.债权人将原先对公司拥有的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出资。
    例如,甲原先对A公司拥有100万元的债权,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甲将拥有的100万元债权转变为A公司的股权,甲从A公司的债权人转变为A公司的股东。目前,国有银行剥离不良贷款执行的债转股就属于这种形式,即先由国有银行将不良贷款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转变为股权。
    2.债权人把对第三人的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出资。
    例如,甲对乙拥有100万元的债权,后甲以出资方式将此债权折价入股A公司,成为A公司的股东。这种情况实际上是甲通过出资入股的方式,将自己对乙拥有的债权转让给A公司,同时也将乙不能偿还债务的风险转移给A公司。A公司的股东一般会要求将该债权的账面价值作贬值处理,并要求甲提供一定的担保,或者对甲的股权作一定的限制。
    3.公司原来的股东把对公司的债权转变为新的出资。
    例如,甲是A公司的股东,同时A公司曾经向甲借款50万元,后经其他股东同意,甲将对该公司拥有的50万元债权转变为股权,增加自己对该公司的出资。这种出资方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
    4.公司原来的股东把对第三人的债权转变为新的出资。
    例如,甲是A公司的股东,乙曾经向甲借款50万元,后经A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甲将对乙拥有的50万元债权转变为对A公司增加的出资。这种出资方式同第二种出资方式一样,会将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转移给公司。
    债权出资的登记
    债权出资登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债权出资难以确认,并增加日后企业监管工作的难度。
    对于出资人债权出资的实现途径,登记机关必须严格区分。但是,出资人是直接把对其他企业的债权转为对本企业的长期投资,还是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介机构来实现,还是企业内部自己协商按约定价格处理,登记机关对此存在难以确认的问题。如果涉及第三方,是否通知第三方?如果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介机构来操作,那么又将如何处理债权人、债务人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2]
    在登记实践中,如果作为申请人的公司提供证据表明公司股东各方达成合意,并且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则登记机关可依据验资报告认为公司出资已经到位,给予办理设立登记。依据此理,申请人以债权出资并证明出资到位之后,登记机关也应准予登记。这样,公司营业执照上同样显示实收资本已到位。但如此一来,给该公司今后实施交易的对方带来风险的可能性也会增加,对工商机关的企业监管工作来说也会增加难度。
    2.债权出资处理不妥,可能成为“赖账经济”的温床。
    实行债权出资的本意,是帮助企业盘活债权或是从“呆账经济”走向信用经济,但如果债权出资机制不完善或工作不到位,反而有可能成为“赖账经济”的温床。一方面,债权出资容易使地方政府和企业产生某种债务豁免的期望,甚至助长企业的赖账行为;另一方面,有些银行为了降低不良资产的比率,获得更多的新增贷款额度,有意将一些较好的资产或回收希望较大的不良资产转成股权,而地方政府和企业也愿意促成此事。这就容易导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受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资本市场不够发达,中介机构行为不够规范,使债权出资的退出面临很大困难。
    实行债权出资,需要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较为规范的中介机构支持。只有这样,用于出资的债权才能得到确切的鉴定,才能真实反映债权出资企业的真实价值。但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还有待完善。
    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出资行为具有阶段性特征。当条件成熟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会将股权出售给其他战略投资者,或通过企业回购、推荐上市等途径,实施变现,回收资金。无论采取哪种债权出资退出方式,都离不开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而我国资本市场在这方面仍不够发达和规范。
    另外,目前各大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上市推荐、证券承销和二级市场交易方面,对于证券化、购并、资产重组等真正意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开展得较少并且缺乏经验。这样,会使债权出资渠道不畅,导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出资的未来退出遇到很大障碍。
    债权出资登记等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加大审查力度,依法进行登记,日后监管要及时跟进。
    债权出资不仅需要第三方同意,而且需要中介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因此,工商机关在实践中,要着力做好三项工作。
    第一项工作,工商机关登记机构要认真审查第三方同意的书面文件及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并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及章程是否载明债权出资事项及日后未能及时收回债权时补足注册资本的措施。申请人最好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关鉴定报告,以强化责任,规避风险。下一步,再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办理设立、变更登记。
    在债权出资登记实践中,除了货币出资所需材料之外,笔者认为,还应督促申请人准备如下材料:
    一是关于同意债权出资登记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股东以债权出资及章程的修改,应当由2/3以上的公司股东表决通过。当然,债权出资章程与货币出资章程不同。在债权出资章程里,必须约定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并约定如果公司股东出资债权在3年内无法收回或者有迹象表明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时,公司其他股东可追究该股东的补缴出资责任,并在其认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担保公司债务。
    二是公司股东与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是债权发生转让成立的依据,申请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供债权转让协议,而且协议需讲明债权出资的各方面情况。
    三是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并经债务人同意的相关证明(仅限于公司设立时股东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的情况)。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时起生效。基于登记机关的公示公信原则,需要申请人提供书面的已通知债务人向公司履行债务的文件,这是债权转让即公司享有对第三人债权的依据。
    四是债权评估文件。在一般情况下,货币资金债权无须再提供评估其价值的文件,但债权出资的情形则不同。同时,股东以债权出资时,实际上相当于公司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基于申请人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的变更,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写明公司股东以债权出资的事实。
    五是公司股东签订债权出资承诺书,承诺用作出资的债权“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并无法律中关于“不得作为出资”的几种情况。同时,承诺书还应约定债权无法收回时,公司股东应履行补缴出资的责任。
    第二项工作,工商机关企业监督机构要及时跟进,对实行债权出资的公司实行“照后回访”和定期巡查,建立健全信用等级分类监管体系,加强日常监管。如果公司债权长期无法收回或者有迹象表明公司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时,可要求公司股东履行补缴出资责任。
    第三项工作,加强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比如,在已通过债权出资方式申请设立的公司中,引导申请人规范进行债权转股权的变更登记,实现债权债务关系人对债务问题的和谐处置;选择国有企业及一些知名企业开展试点工作,然后由点及面,逐步推广。
    2.加强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正确认识债权出资,防止一哄而上。
    要通过广泛宣传,使申请人全面了解债权出资政策,明白债权出资绝不是“免费的午餐”,其本质只是为了帮助企业盘活债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明白债权出资也不只是减少企业的银行债务或是出资时无须支付货币资金,而是要尽可能地给公司股东支付比银行利息更多的红利。
    登记机关要对照债权出资的政策条件,严格把关,慎重筛选,不能一哄而上,也不能转“关系股”。要提前研究,对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有准备、有措施,尽量形成一个可量化的实施细则。这样,能够防止出现本来该破产的企业和本来能还本付息的企业都来争取债权出资,防止企业赖账不还和弄虚作假。
    当然,国家在资本市场数量扩张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快结构调整,加快发展中介机构,大力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比如,推动各大证券公司扩大证券化、资产重组、企业购并、资金管理等业务,使其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并发挥资本市场的多种功能。还应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因为企业实施债权出资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适当时候必将出售所持有的企业股份,这自然包括股票上市,这也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所持债权变现的最佳方式和最主要方式。
    全文
    11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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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与强奸罪死刑标准是怎样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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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强奸及杀人等罪行均属于极其严重的暴力型刑事犯罪,每一种罪行及其所应受的惩罚皆已由法律明文规定。
然而,当一位犯罪者实施这三重罪行时,便需按具体情境进行分析。
首先,抢劫与强奸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吸收或竞合关系,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必须对这两宗罪行分别进行量刑,并按照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处理。
其次,关于“杀人”行为,我们需要辨别其究竟是一项独立的罪行,抑或是结果加重犯。若为前者,即在抢劫、强奸之外的独立行为,那么就应当执行数罪并罚。
再次,倘若抢劫、强奸行为因过失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则应分别适用“抢劫致人死亡”以及“强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情形,将“杀人”后果纳入整体评价之中。
最后,还需关注抢劫、强奸、杀人这三种行为是否针对同一对象。若是针对同一受害人,那么毫无疑问,必须执行数罪并罚。总而言之,我们需要依据犯罪构成理论和罪数理论,依法在对每一项罪名进行定罪量刑后,再依照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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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保全的时长规定如下:
1.对于涉及到银行账户以及存款的情况,保全的起始期限为初次冻结六个月,而后续继续冻结的时间则为三个月;
2.在涉及房产和土地权益的情况下,保全的初始期限设定为两年,随后的延续保全期也为一年;
3.当资产类型是股权时,其保全期限也是从初次冻结开始算起两年,但后续继续冻结的时间仅为一年;
4.如果涉及的是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社会法人股及限售流通股等),其初次冻结期设定为一年,后续延续的冻结期仅为半年;
5.对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即流通股)而言,初次冻结期为两年,之后延续的冻结期也为一年;
6.对于债券类资产,其初次冻结期同样为一年,而后续延续的冻结期则为半年;
7.对于车辆这类资产,并没有明确的保全期限限制(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并不接受有期限的查封);
8.对于机器设备和货物类资产,其初次冻结期设定为一年;
9.对于到期债权类资产,其初次冻结期设定为两年,后续延续的冻结期也为一年;
10.至于专利和商标权这类知识产权类资产,其每次的保全期限均为六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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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被刑事拘留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欠款人因触犯相关法律而遭致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如若债务偿还期限已至,作为债权人,理当主动向欠款人提出请求尽早偿还债务;倘若欠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进行追讨,然而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过程中,债务纠纷将不会先行审理解决。换言之,欠款人的刑事拘留状况并不足以撼动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时,债权人依然拥有权利要求欠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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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诬告陷害与诽谤罪
[律师回复] 解析:
诽谤罪乃是一种故意捏造与散播虚构的事实,这两种行为都能够对他人的人格尊严予以贬损,亦能对其名誉造成严重的损害,达到情节严重之程度。而诬告陷害罪则是在捏造事实之后,采取虚假的告发方式,意图将他人推入刑事诉讼环节中,以便让他们受到刑事审判的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诽谤罪实际上也可能会捏造犯罪事实。那么,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之间究竟有着何种联系和差异呢?以下便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
首先,从客观行为入手,诬告陷害罪往往会捏造出他人犯罪的事实,一般而言是向国家机关或相关机构报告此种情况,以求导致他人遭到刑事追责。相比之下,诽谤罪则更强调捏造出某些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然后将这些事实传播给第三方或者更多的人知道,但却不会向上述机构进行报告。
然而,若行为人虽然捏造了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却未向公众披露此事,仅是私下里进行传播,目的仅仅在于损伤他人的名誉,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已经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了。
其次,根据客体要件,诬告陷害罪所针对的是公民的人身权益,但是诽谤罪则是通过捏造事实损害公民的名誉权。
最后,在主观方面,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促使别人受刑事追究,而诽谤罪的真正意图无非是破坏他人的名誉声誉而已。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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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哪个量刑重
[律师回复] 解析:
成年人粗暴虐待与有意伤害之间的性质区分及其法律后果分析。
首先,关于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根本性差异,主要表现在他们各自所侵犯的人身权利范围上。虐待罪侧重于对家庭内部成员的权益进行不法侵犯;而故意伤害罪则集中于对他人人体机能以及组织完善性的侵害。
其次,从构成刑事责任的主体角度看,虐待罪具有特定要求,其犯罪实施者需为同一家族内的成员,且二者间需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抚养关系;
然而,故意伤害罪的实施者则无此限制,任何人均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嫌疑人。
再者,无论是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他们的行为对象都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这里的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维护自身肢体、器官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目的的一种人格权。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若行为人只是单纯地伤害自己的身体,通常情况下并不视为犯罪。除非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触犯相关刑法规定,此时方构成犯罪。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伤害结果,并不一定有明确的认知和追求。但无论如何,行为人所期望或放任的伤害结果均在其主观恶意之内,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实际伤害结果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轻伤或故意重伤。
此外,故意轻伤的犯罪中也存在犯罪未遂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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