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换专利使用方式可节税相关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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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变换专利使用方式可节税相关问题1、直接出卖专利权以获取收入。2、个人利用该无形资产独资兴办企业。3、以专利极为基础与他人合伙经营或投资入股。
变换专利使用方式可节税相关问题

  专利权是一笔无形财产,专利申请人取得专利权之后,是将这笔资产直接转让出去以取得现金,还是把它当作投资更划算,其中有一个税收筹划的问题。下面,律图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变换专利使用方式可节税相关法律知识

对专利权的处理,一般来讲可以作如下选择:

  1.直接出卖专利权以获取收入;

  2.个人利用该无形资产独资兴办企业;

  3.以专利极为基础与他人合伙经营或投资入股。

  对以上三种处理办法,在税收上的效果是不同的。比如,某专家取得了一项发明,该专利公布以后,就有几家企业愿意以不低于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这项专利,另外又有一些企业希望与他合作办实业。作为专利权的所有者,此时应该如何决策呢?在这里我们不妨从税收的角度作一个理财分析。

  方案一:直接变现。如果直接转让专利以取得现金,则可以取得收入1000万元,但是同时应该缴纳有关税金。

  按照营业税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该缴纳营业税,其税率为5%。但根据(则税字[1999]273号文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履行了有关手续,可以免税,只是办理程序较复杂,耗时较长。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该所有入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所以该专利权所有人应纳税额为:

  [1000-1000×20%]×20%=160(万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他的实际所得为840万元。

  这才是他实实在在拥有的专利权转让收入。

  方案二:投资办独资企业。如果该专家通过投资建厂使自己所拥有的专利变为资本,然后通过销售产品取得收入,情况就会发生变化。由于新建企业,大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在税收上;他所要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与方案一相比,必然大大地降低。

  该方案的优势是使他的资产通过经营过程实现了保值、增值,产生了长期的经济效益。当然,这样做是有条件的:一是要有其他资金的支持;二是自身要有经营才能;三是要有其他所必备的条件等。

  方案三:投资兴办合资企业。如果无力独立经营而选择与他人合作经营,发明人出技术(专利),其他人出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只要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企业资本的比重,那么,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就可以根据各自所占有的比重分配利润。他的专利权所折资本1000万元将在经营期内摊到产品的成本中,通过产品销售收入收回。除了企业应负担的税收外,他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时所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额,而其资本份额在转让之前,不需负担其他税收。

  如果他选择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权的话,他承担的税负如何?预期的收入可能有多少呢?

  按照营业税有关法规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用负担营业税。同时,他每年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分得1000万元股权所对应的利润,至于到底是多少钱,则要看公司的税后利润有多少。但只要公司存在,如果他不转让股权的话,这个收入是长期的。当然,这部分收益作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为股份公司,该所有人拥有的股权是以股份表现的,股份通常表现为股票。一旦上市,他能拥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所持股票有可能升值,那就不只是1000万元了;二是上市后,所持股票较容易出手套现。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转让股票目前暂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他持有的1000万元股份不仅能够保值增值,而且不用负担方案一所承担的税款。这样既获得专利收入,又获得经营收入,如此操作与单独的专利转让相比,税收负担可能是最轻的。

  三种方案的利弊是明显的。方案一实质上比较单纯,没有什么风险,缴税之后,可以实实在在地握有大把的钞票,用这些钱去做想做的事。但是,其所缴纳的税收负担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没有升值的希望;方案二和方案三从税收的角度讲,税收负担比较轻,而且有升值的可能性,但是风险也大,不确定的因素比较多。假如该发明人想追求更大的利益,并且自身有条件的话,可以在后两者中作出选择。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关于变换专利使用方式可节税的法律常识,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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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所说的例子是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即标准的实施者为了使其产品符合标准并进入市场而必须实施标准中包含的专利。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用设定中,专利权人需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FRAND原则)对标准实施者给予许可。
技术标准的实施者应当为其中的必要专利支付多少专利许可费才是适当的?
最令人满意的答案恐怕是总结出一套计算公式,然后再作数学运算就行了。但是,由于专利许可使用费问题本身的复杂性,研究出这样的一套数学模型可能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因此,只能在研究国内外专利许可费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专利许可使用费计算的若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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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当然可以依据其拥有的专利独占权而获益。但是如果该专利技术被纳入技术标准,专利权人不能因此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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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这类收益不加以限制将会让技术标准沦为加强垄断的工具,不利于技术的应用发展,有损公众利益,更有悖于标准专利设置的初衷。因此如果专利权人借标准专利设置不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或者提高许可使用费则可能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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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制总体最高专利许可费率。
虽然技术标准中只包括必要专利,但是总体数量仍然相当可观。如果技术存在发展前景,还会有越来越多的必要技术被纳入进来。对于被许可方来说,即便一项专利的使用费占比极低,但是积累起来也能刮尽所有的利润。因此在签订许可合同的时候,约定总体最高专利许可费率可能会更加有力。
对于非必要标准专利来说,专利许可使用费只需要许可与被许可双方达成合意即可。
根据现行数据统计,专利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方式的收费通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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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非常多,要想把握每个要素来确定专利许可费非常困难。比较简单易行的办法是利用成本法来确定专利许可费。
成本法的原理在于,资产的价值无论如何变动都将低于其重置(重构)成本费用。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 重构)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损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
你好,最近我想要把我的专利给别人借钱申请,但是我不知道现在还能否变更非想问一下有关专利申请人可以变更吗?
[律师回复] 首先给您介绍一下专利的申请人和发明人的概念,您可能就明白了!
专利的申请人:是权利人,是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拥有者。申请人应当是民法中规定的“人”,即:自然人 或 法人均可。
专利的发明人:是技术人员,他们是为专利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在技术上做出贡献的人。发明人一定是自然人。
换个通俗易懂的解释:如果将专利权人(或申请人)比作房子的产权人,则发明人就是合法居住在房子里面的人,而这可以没有任何关系。可能这个例子不是很恰当,呵呵。
在专利申请阶段、授权阶段,均可以修改申请人、发明人。在专利授权公告之后,一般可以称“申请人”为“权利人”,或者“专利权人”。二者的变更时间没有具体限定,并且,二者的变更也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申请人的变更,相当于权利的转让,是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拥有者的变更。
发明人变更,一般是在申请的时候写错了、或者少写、多写的情况,后续可以更改、增加或减少,但是任何一种变更,都需要原始申请阶段的所有发明人签字确认。 如果是姓名写错了,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同一个技术方案在同一天同时提交实用新型申请和发明申请,是中国专利法允许的。但是,当发明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具有授权前景的时候,是需要放弃同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才能够授予发明专利权。因此,如果在发明专利审查期间,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发生的改变,则会影响到后续发明的授权。换句话说:原来实用新型专利 和 发明专利 都属于同一个人,那么,放弃一个新型获得发明专利权,这个人就能作决定。但是如果新型更换了权利人(申请人),当发明要被授权的时候就会出现问题:例如新型的权利人换成了甲,发明的权利人是乙,当要给乙的专利授权的时候,要求甲方其他的专利权,这似乎……呵呵,所以,一般对于这种同一个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的情况,在发明专利的审查没结束之前,一般不会变更权利人,如果变更也都是同时变更。
最后一个问题:如果当初提交申请的时候,您是采用电子申请终端提交的,则后续权利人变更、发明人变更等等业务也应当采用电子申请终端提交。相反,如果您当初提交申请是采用邮寄的方式(纸质文档),则后续事务也应当采用邮寄的方式,当然,您也可以先办理“纸件申请转换电子申请”业务的申请,当申请审批之后,就可以采用电子形式提交了。
我建议您,对于专利的这种著录项目变更的业务,最好委托正规的专利代理机构来办理,这样能够保证一次成功。这种业务的代理费都不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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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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