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即日起,全市境内所有采砂场必须暂停采砂、暂停销售砂石,接受整治。市供电部门对所有采砂场、屯砂场拉闸断电,对私自接线通电的,严肃查处。
二、2014年3月31日前,所有采砂、装砂作业机械,必须无条件撤离河道,在河堤以外存放,并自行清除河道行洪障碍,封闭下河道路。对未按要求自动撤离上岸的,市整治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强制拆解采砂机具,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
三、对逾期不停止作业,继续挖砂、卖砂的,市整治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依法处置其采砂机具、砂石及装运砂石设备设施。对原已经取得采砂经营权的业主,市水利部门将依照采砂合同扣收业主保证金,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行政处罚,终止采砂合同,吊销采砂许可证。涉及耕地、林地的由国土、林业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逾期不清除河道行洪障碍、封闭下河道路的,由所在地乡镇(办)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采砂业主承担。
五、在整治期间(3月20日至9月30日),为不影响民用建筑、制砖和国家工程建设用砂,各用砂单位经所属乡镇(办)同意,报市整治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在指定地点取砂、购砂。严格禁止砂石外运外销。
六、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非法买卖。对非法圈占和买卖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将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