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部发[1993]300号)第12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2)指导企业完善厂规厂纪,做好劳动合同鉴证等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3)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
(4)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件、档案、印鉴;
(5)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6)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