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 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因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因此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