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使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福利待遇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拆迁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昆山户口咨询中有关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的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昆山市平均水平(根据录用单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