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至少保证乙方休息一天。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
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
2.甲方应执行国家有关休假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条 劳动报酬
1.乙方在试用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 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标准为 元。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出具工资支付凭证。 3.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资。
4.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支付乙方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