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以下详细解读的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第二款,用人单位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要予以慎重考虑,并不是一纸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就能后顾无忧了,轻易利用该条款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反而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劳动者一旦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仅凭一纸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话,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很可能会被劳动仲裁局和法院认定会违法解除,从而付出双倍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适用该条款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
首先,用人单位要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原先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
其次,用人单位要有证据证明对员工进行了培训或调岗;
最后,用人单位要有证据证明员工经过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调岗后的工作。
只有在以上证明充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适用该条款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