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到期,不续租的,承租人可以把自己对该租赁房屋的装修进行拆除,这不违法,但不能对租赁房屋造成损毁,如果造成损毁,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对于可分离、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因房屋租期届满或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依据所有权归属原则,承租人可以拆除取回。
承租人取回时不以出租人是否同意为条件,因为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
即使当初租房时出租人没有同意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承租人仍有权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因为这对出租人并没有造成任何影响。
但是不能对出租人的房屋造成毁损,如果实在是不可避免,那么承租人就应恢复原状,这是承租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