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婚姻法这样规定是因为80年代,公民个人的财产尚不多,但90年代未,随着公民个人财产的增加,百万、千万富翁的不断涌现,如婚姻法仍这样规定显然不利于防范某些别有心机的女子利用法律的这一规定来骗取男方的财产。比如:一年轻女子和一光婚前房产就值2000万的富翁结婚,那么她只要结婚8年后提出离婚,就可以分割男方婚前价值2000万的房产,而成为千万富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