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为提高办事效率,海淀区人力社保局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补缴业务办理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补缴《社会保险法》实施(即2011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不再由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事务管理科进行行政审批,参保单位可直接携带相关材料向海淀区社保中心申报。
二、补缴2011年7月(不含)前社会保险的须由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事务管理科行政审批通过后方可到海淀区社保中心办理,原审批流程不变。
三、外埠城镇户籍人员一次补缴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仍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埠人员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1】139号),由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事务管理科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