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山塘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了因地制宜发展农业产业,带动农民兄弟致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所辖区范围的石板塘山塘承包给乙方经营水产养殖,现就有关事宜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权属自己的石板塘山塘承包给乙方自主经营。
二、甲、乙双方确定承包年限为贰拾年,自2007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4月15日止。
三、承包金为每年陆佰斤稻谷,乙方必须在合同生效后壹个月内交清当年承包金,以后每年承包金在当年的四月底前交清。甲方收款的同时由队长出具收据给乙方。
四、甲方确保承包的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在承包期间内,若发生土地纠纷,甲方负责协助调解和解决。
五、在承包期间,乙方享有自主经营权和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如因甲方的干涉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要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六、在承包期间,原属本山塘灌溉的农田,乙方 要允许放水耕作,不得刁难。
七、其它事项:
1、在承包期间,乙方亲属享有继承权。
2、甲乙双方同意请长径村委会作公证并存档。
3、乙方在经营期间,有权转让或出租,但要接管方与甲方根据合同所剩下的期限重新订立合同,确保租金兑现。
4、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继续承包,若乙方不愿继续承包,即把该水田交还给甲方。
八、违约责任: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不得违约,若违约则追究违约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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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必须按时交付各年应交的承包费,若未经甲方许可拖延时间,经甲方催促未交的,超过三个月则应加一倍当期应交的田租。
3、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或终止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九、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长径村委会存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签字):
乙 方(签字):
公证单位: 村委会(盖章)
经办人: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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