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付房屋钥匙不完全等于交房,能够从以下几点来判断:
1、法律意义上的交房,应包括占有转移和所有权转移。占有转移在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明确限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托付使用,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因此,购房者领取住宅钥匙就视为房屋的托付使用。
2、所有权转移就要求出卖人在合同商定的时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商定的托付使用要求,并按照合同商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解决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时限内解决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如托付房屋证,实现所有权的转移。
3、钥匙仅隶属事实托付房屋,但因其缺少托付房屋证这一关节,这种交钥匙的做法,隶属不完全交房,只有在解决完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实现房屋的真正托付。 总之,交钥匙只能够说是交房的一部分内容,交钥匙只是有进入此房的其码通行证,通常会有多套钥匙提供给业主使用,所以在收房时可要关注所有权的转移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