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您好,我想问问关于农民工土地问题,我的一个亲戚是个农民工,我想帮他问问,土地确权后农民工土地问题需要重视哪些呢?

帮助10人 2.7w浏览 匿名 2017-10-30 山西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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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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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问题实际是三大土地问题:第一是承包经营土地问题;第二是农村建设用地问题;第三是宅基地问题。物权法在这三个集体土地的改革或者流通的问题上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既保持现行土地法规定的现状,但又留有了余地,为将来一些地方进行试点和改革留下了充分的空间。
        那么对这三种土地的权利应该怎么看呢?
        第
    一,对于承包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于入股出资,但是在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中包含了一个“等”字,可以理解为并不禁止。而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也没有禁止入股,但有一条限制,就是用途不能改变。所以从这一点上说,重庆方面的规定并不算是创新,创新之处在于扩大了对“农业经营”的理解。我认为这样理解完全正确。过去理解农业经营就是农业用地,就是种地,当然也包括用于畜牧业和林业等,现在重庆将它扩展到了可以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去年已经通过了,专业合作社可以进行农产品加工合作,甚至也可以搞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只要是服务于农业,应该对农业用地的农业目的作更广泛的解释。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扩大到拿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搞企业、搞商业,甚至开发商品房可不可以呢?我看完全可以在重庆小范围内搞搞试点。
        当然,对于扩大农业用地的解释,仍然应该有底线,因为终究还有保护耕地的限制,现在不是在提要死守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吗?太放开了,底线就难说了,这一点要注意。
        第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能不能搞建设,这也是一个争论比较大的问题。重庆这次倒没有涉及这方面的问题。我觉得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完全可以试试。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这些土地只能用于村里自己的乡镇企业、公益设施、学校和养老院。现在的问题是,对于农村的建设用地,其用途能不能再扩大?能不能不仅限于自己的乡镇企业和村内设施?为什么不能把这部分地用来投资?为什么不能跟人家合资搞一个先进的技术企业?我觉得在这点上可以也应该逐步放开。
        最近,争议最大的就是农村集体土地能不能盖商品房卖的问题,也就是“小产权”、“乡产权”问题。现在有一种呼声,要求“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子能够按照正常产权办理,这个弄不好很危险。可是要不允许的话,实际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盖商品房已经大量存在。农民完全有理由问:我们自己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为什么不能用来盖房子?老百姓可以说,我是低收入者,我买不起每天上涨的商品房,我只能买个“小产权”、“乡产权”房住,若这也不让住,是不是太说不过去了?所以,现在看起来城市人买“乡产权”、“小产权”房的居住权并不能一个“禁”字了之,我们必须承认其中的合理性。现在的底线是在二级市场这类的房子产权不能转让,可老百姓说了,我买房子就图有个地方住,你不让我卖就可以,但我死了以后能不能继承呢?按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可能给这样的房子办理变更,怎么办?
        小产权房问题其实涉及到一个更大的问题:农村土地增值以后利益归谁的问题。这不光需要法学家的智慧,也需要经济学家的智慧。在物权法的讨论过程中就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之所以升值那么快,就是因为城市建设发展,国家经济发展,好比地铁修到你那儿了,高速公路修到那儿了,水电修到那儿了,上下水道修到那儿了,集体土地的价格也就上来了,要不然这个地能值多少钱呢?这些土地的增值完全是靠城市投资形成的,按经济学上的原理,土地增值是投资使然,级差地租应归投资者享有,因为不是土地本身质量的好坏引起的增值,而是因为投资引起的土地价格上涨,所以增值部分应该归投资者。当然也有人主张,这样不行,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为什么农民就不能获得呢?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最终还在于如何分配其中的利益。我觉得对于增值部分,有一部分利益肯定要归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人,一部分可以采取土地收益税的办法解决,我觉得这样可能更好。在这个问题上,我看也完全可以让重庆搞试点,在允许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盖商品房的同时,征收特别的土地增值税,看看通过土地增值税的办法能不能解决,可以试试。
        第三块是农村宅基地。对于宅基地如何利用,恐怕争论得更厉害。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法律上的规定就有矛盾的地方。比如物权法规定房子可以抵押,但同样在另一条又规定宅基地不得抵押,如果是宅基地上的房子拿去抵押了,那必然涉及到宅基地,但是农村宅基地按规定是不允许动的。这个问题从法律上讲,本身就是矛盾的,房子流转必然连着宅基地,但你又不允许动宅基地,后来变成了更具体的禁止性规定,比如城里人不得到农村买房子,引来一大堆意见。为什么农民自己的房子就不让卖?不允许农民对自己的房屋有任何的处分权,如不能转让或者抵押,这过分限制了农民的权利,他最大的财产就是这个东西了。这个问题怎么办呢,我也希望重庆拿出一个试点的办法来。
        广东最近提出一个办法,就是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转让,连带宅基地上的土地使用权也可转让,惟一的重要条件就是转让后不能再申请任何宅基地。如果真这样,这条就必须把牢。至于城市的人到农村买荒山、荒地和滩涂就更可以鼓励了。首先它们不是耕地和基本农田,既可以转让,又可以出资,在荒山、荒地搞个别墅或者游乐场所有何不可?所以我认为在这些问题上应该进行改革,也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给他们更多收益权,这样才可以使农村富裕起来。但是又不能影响几个大原则,土地用途的变更,土地量的控制等等,这些东西都要掌握好。
        最后我要说,任何改革都会面临一个两难命题:一方面要依法治国,另一方面要不断改革,而改革就肯定要对现有的制度和法律有所突破。怎么办?我认为,把握住两点最为根本:一是依法治国是前提,现行的法律,不能随便变动和突破,如果大家都以改革为名各行其是是不行的;二是改革必须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授权,否则不能轻易都谈突破,大家都突破还了得,法律就没有权威性了。
    全文
    7 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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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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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的土地确权工作,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而不是以人为单位。这样一来,也就预示着在土地确权完成之后,农户家里的新增人口,新增人口包含新生儿、外来的媳妇等等情况,这些人就会没有土地。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随着如今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有很多农户家里的土地在城镇化的过程中被征收了,这些人虽然当时得到了一定的补偿,但是却永久的失去了土地。土地确权完成后,这些人也不能再次申请,也就永远失去土地了。
    第三种情况,就是现在很多在外打工挣了钱的农民工兄弟会选择进城买房安家落户,然后就退出了农村的土地。这种情况自然就不能享受农村的土地相关权益了,在确权之后,也不能再次申请土地,就永远的脱离农村了。
    那么这些情况没有土地的农民应该怎么办呢?他们还能申请到新的土地吗?
    以上3种情况,只有一种情况将来可能再次拥有土地,就是第二种:农村新增人口。这些人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在将来重新获得土地。其余两种情况就很难了,除非村集体有人自愿退出土地,这些土地进行重新分配时可以进行申请。
    各位农民工朋友,即使您在外打工、安家,吉工家也建议您尽量不要退出农村土地。现在国家扶持三农,农民工土地问题上的一些补贴和福利对咱们来说还是很有好处的,您觉得呢?
    全文
    10 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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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农民工土地问题需要重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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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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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哪些问题?
1、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不够健全。2、风险保障体系不够完善。3、农民群众的认知程度不高。4、农村土地流转中监管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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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处理,此时是可以采取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申请仲裁或者是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处理的。对于我国的土地纠纷来说,此时是可以有多种的处理方式的,但是在使用的时候,还是需要根据纠纷的情况予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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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如何处理?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如何处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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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如何加重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针对“户内”实施的抢劫行为;
其次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的抢劫活动;
再次是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抢劫活动;
另外还包括对同一对象“多次抢劫”或者抢劫金额巨大的情形;
最后是当抢劫导致受害者受到严重伤害甚至丧失生命时,会被视为情节恶劣。
除了以上列举的情况外,还有几种加重处罚情节也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例如,冒充军警人员进行抢劫的行为;
以及使用枪支进行抢劫的犯罪行为;
此外,如果抢劫的对象涉及到军用物资或者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等紧急物资,那么这种行为也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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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加重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不同性质的公款用途及流动方向,挪用公款行为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1.若挪用公款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并将其用于非法活动,那么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被视为“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的金额高达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项或物资,且金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一百万元人民币;
(3)挪用公款后未能及时归还,且金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一百万元人民币;
(4)其他严重程度相当的情节。
2.如果挪用公款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那么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就应被视为“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的金额高达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项或物资,且金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二百万元人民币;
(3)挪用公款后未能及时归还,且金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二百万元人民币;
(4)其他严重程度相当的情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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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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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怎样处理?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怎样处理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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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县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审查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如果职务侵占的金额超过六万元人民币,则视为数额较大。
这类案件将依法被立案调查,并对涉案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其次,若职务侵占的金额高达一百万元人民币,那么这将被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情况。
对于此类案件,涉案人员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可能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之上,法院还会根据职务侵占的具体金额以及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如职务侵占的手段和方式等,来增加相应的刑期,从而确定最终的基础刑罚。
关于职务侵占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涉案人员利用自己在工作岗位上的职务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以及与其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进行职务侵占活动。
第二,无论涉案人员是通过先持有再转为己有,还是通过侵吞、盗窃、诈骗等手段将他人财物转为己有,只要他们的行为本质上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这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他们就会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
第三,如果涉案人员的职务侵占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程度,那么他们将会面临更加严重的法律制裁。
如果职务侵占的金额超过了十万元人民币,那么他们将被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情况,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职务侵占罪的设立旨在更好地规范劳动者的职业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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