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看证据能否构成民事诉讼法上的新证据,能否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能够构成民事诉讼法上的新证据的同时也能推翻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依法采纳后应当改判。rn附民事诉讼法:rn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rn(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n(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n(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n(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n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rn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rn(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rn(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rn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rn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