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老板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一般只需要出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用人单位出示自己已经支付工资的证据,用人单位未出具的应按未发放工资认定事实。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由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承担举证责任,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劳动者也可以自己收集以下老板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工资条;工资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其他。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工作证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