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律师见证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主要内容应包括:对公司股东会或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解析:
召集是股东会议的起点,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召开的必经准备程序。召集权瑕疵可以导致公司决议被依法撤销。召集权瑕疵主要包括:
1、董事会的召集决议瑕疵;
2、董事长未经董事会决议擅自召集、主持股东大会;
3、董事长之外的其他人如董事、监事等召集、主持股东大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只能在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都怠于履行职责时才能自行召集和主持。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是指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