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是劳动争议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行为,调岗有生产经营需要,也有打击报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确立了调岗必须协商一致的僵化规则,虽然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和女职工保护特殊规定对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不适合现任岗位可以调岗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两个规则很满满足劳动合同履行的需要。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企业也不断调整生产经营,企业的单方调岗权规则从司法实践中得以肯定,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对事实变更更是予以确认。在刚化的规则与柔性的调岗之间,在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之间,如何平衡,值得我们探讨。劳动合同的变更规则,应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