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民诉法规定了执行异议的提起及司法救济程序,即提起人必须是案外人,认为法院执行的财产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做出继续执行的裁定后,案外人可以阶段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确认财产所有权,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