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新的?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债权的,应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1)借贷关系达成的合意;
(2)出借人实际交付了出借款项。如果单纯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条,只能证明借款合意达成,但就借款是否交付,还需要进一步证明。综上,就此类案件,法官会主动审查是否实际发生借款,并要求出借人提供相关交付凭证。因此,请你积极应诉,注意借款金额等交易习惯,比如金额较大的是不可能现金交付,一般为转账、电汇等方式。你也可以积极寻找证据(如证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