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二、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释仍定非法拘禁罪
因此,非法拘禁致人重伤也要区分情况处理,如果是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过失导致他人重伤的,按照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处罚,如果是故意伤害他人导致其重伤的,则会按照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