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法律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二、人民法院审理简易程序的案件,审限从立案之日起算,是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