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进行道路施工作业时,一般都会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安全隐患;道路出现毁损情况时,道路管理单位也会采取上诉措施。但是,如果施工单位或者道路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操作,因此造成正常通行的人员伤亡或车辆、其他财产损失时,道路管理单位和相关的施工单位应当与肇事车辆的驾驶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在受害人在诉讼中并未列道路管理机关或施工单位为被告,那么承担责任的驾驶人可以向其追偿。当然,如果道路设施的缺陷并非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则不必与驾驶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理,任何人都不得在公路上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擅自设置障碍、挖沟引水,以及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染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等,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