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但不得超过培训费;第二条出国考察是否属于专项技术培训值得推敲,如果也是属于专项技术培训也是有效的,但即使有效,违约金不得超对此支付的费用;第三条公司的高级人员应当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的范围,并且签订保密协议或相关保密条款,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一条是有效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在服务期内离职的,劳动者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