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农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农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农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这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成员继续经营和使用。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农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