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符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二是当具备法定条件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法定条件指: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当具备上述条件时,法律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主选择权。如果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三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