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nbsp;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br第十三条nbsp;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br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