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流程
(一)抵押当事人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公民的:港、澳居民提交身份证及《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身份证及《往来大陆通行证》为外国公民的,需提交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其身份的中文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如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时,应提交当事人的公证委托书(原件一份)或当场签署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三)购买的商品房(不包含独立别墅)、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可暂不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抵押权人为外地金融机构且无法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金融许可证原件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原件后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印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