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破产财产的移交、清理和估价;
2、清算人决定解除破产公司未履行的合同的,另一方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由法院解决,裁定确定的赔偿金额应当纳入破产债权;
3、破产财产的处理;
4、破产财产的分配和领取;
5、清偿顺序;
6、终止破产顺序;
7、破产财产终止后的财产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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