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赔偿协议是单位和工伤人员或工伤死亡职工亲属签订的赔偿协议。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工伤死亡职工的亲属因不知道其所应享有的份额而盲目起诉,其请求额度要么过高要么过低,因而会使自己的权利行使遭受不利的影响。
所以作为法官我们建议,相关当事人在遭遇工伤事故伤害时,要冷静、沉着应对。
第一条 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
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 乙方系甲方工地雇员,在工地受伤,经 医院治疗。
甲方因乙方受伤事宜,已经及时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人民币 元。
第三条 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协商赔偿总额为人民币 元。
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已包括但不仅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来工地期间的工资等一切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