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调整范围就是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类型。民法的调整范围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具体说来,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仅调整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例如,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会与自然人或法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不属于民法调整。机关从事民事活动,如因购买商品而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民法要求其必须以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此时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种买卖合同关系就由民法调整。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根据权利义务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相关,有的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相关。如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关系。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