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以下是关于你所说的情况的两个法律限定,你能够仔细研究一下,至于具体的职责区分、赔偿额大小,如果不能商量一致,能够向法院提诉讼讼解决。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动一方因劳动导致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动一方承受侵权职责。提供劳动一方因劳动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两方各自的犯错承受相应的职责。
2、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使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受赔偿职责;雇员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受连带赔偿职责。雇主承受连带赔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聘用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演示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雇员的做法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聘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