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与工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工人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工人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薪水报酬,但折算后不够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薪水报酬。
2、限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工人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3、到新单位后,依据条例第五条限定:工人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限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够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