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
1,公司说裁员,不等于真的是法律上定性的裁员,因此,公司是否提供书面文件,无相关规定。
2,如果你的公司的文件中有此条款,最好向公司寻求解释,而不是自己或他人做出猜测,这样不好,因为你我都不是写这个条款的人。但从字面上我可以这样理解:也就是公司和你明确你需要离开之日起30天内,你还可以在公司内上班,但最多30天。
至于你说N+1中的
1,其实这是民间说法,法律上无此说明(或字样)。且一般说N+1是指工作年限N加上代替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补偿,总共补偿的月份。
因此,从另一方面来讲,如果你立刻走人,公司给N+
1,如果你再做一个月,这个月工资照发,但补偿为N
3,不是。因为还有协商解除,有些解除企业可以不支付补偿的。但一般意义上可以这样理解,且目前看来是属于一种比较通常的方式
4,否。公司不支付竞业禁止的补偿,只能说明保密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不能认为保密协议无效。以上就是对经济补偿金+3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