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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后来,又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请问:李律师,我们公司做一些公司内部的小型建设施工合同,偶尔有金额较大的基础工程建设,是否要遵守以上关于质保金比例的规定?因为之前都是5%-10%的。还有,我们现在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使用旧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吧?谢谢!

10w+浏览 匿名 2017-11-20 山东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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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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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会没收全部家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贪污罪行涉案财物的处置,需依据实际情形予以针对性判定。在贪污行为严重到足以构成刑事案件,且涉及金额巨大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判处没收其部分乃至全部的私有财产。
然而,如果涉案的贪污行为情节尚属轻微,法院很可能不会采取没收全部财产这一严厉手段。在此环节中,涉案犯罪的性质、情节之轻重、所造成的潜在危害,以及被告人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多重因素,都会被审慎权衡和全面考量之后,方能慎重作出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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