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2、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4、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6、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长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三、拘留的期限(刑诉法89条)
(一)拘留期限的计算方法 拘留的时间=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时间。
(二)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的时间
1、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1至4日;
3、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上述3种情况是说,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第3天或者第7天或者第30天,必须提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三)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是7天。
(四)计算
1、一般情况下,拘留的最长时间是10天(3+7);
2、特殊情况下是14天(3+4+7);
3、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是37天(30+7)。
(五)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检察院不适用第三种拘留期限,即检察院以拘留这种强制措施羁押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14天,最长时间是17天(刑诉法第1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