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同时还规定了如果加班的话需要支付加班费。
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略)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如何,加班支付加班费也好还是以调休来补偿,都不能同法律规定相违背,否则就是无效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