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的,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2、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具体数额、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拖欠时间;
4、投诉请求事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劳动者签名,写上投诉日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劳动者可以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损害时通过前述渠道举报或者投诉。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第二章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