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通常是法律法规及按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行为,其目的在于补偿性。
适用情况:法定情况下才可适用,具体见下: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
6、40、4
1、44条规定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并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这里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其中第
(三)条就既出现了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同时获得的情形。
经济补偿金标准: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发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离职前工作不满12 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受“双封顶”限制: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按3 倍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超过12 年。
经济补偿金应是税前工资。理由有以下两点:
其一是《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这里的用词是“应得工资”,不是“实得工资”,说明是含税的工资。
其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个人因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依法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日通知的,以给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替。同经济补偿金一样,代通知金也属于补偿性质。
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这里规定了“代通知金”,也就是说以上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代替提前通知,还可以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方式解决。
代通知金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代通知金为离职上个月的工资标准,上海高院针对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情况,规定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12 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另外对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见下: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是否缴税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倍数额为标准:
(1)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 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超过部分如何缴税?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高出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该数额超过2000 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 年的按12 年计算。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4、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