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好,你咨询是劳动者争议的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是受劳动法规保护的。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你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来离职;过了试用期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来离职。同时,你也已经提前三十天提出了辞职,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在离职期限到期后,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批准,你都可以自行离开的。
4、用人单位现在同时要求你签署每日业绩必达目标的协议,这样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也可以拒绝签署的。并且,用人单位这给你底薪也是不合法的。
5、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时,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结算你的工资的。
6、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在你向劳动局投诉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7、如果用人单位开除你,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你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
8、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赔偿金的数额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2N(N的确定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算半个月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