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以女方是否再婚来约束、限制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对女方的再婚附加苛刻的财产条件,应该说是对女方婚姻自由的限制,也是以其他方法干涉原告婚姻自由的行为,这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故该离婚协议对原、被告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效,女方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部分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约定无效,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夫妻双方对于离婚协议中其它条款如子女的抚养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