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和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捡拾经过,捡拾经过须有二人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体检证明;(指定医院)
7、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时间两个月;(统一公告)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居委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