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休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生育遭遇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
新的产假规定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的女职工。
怀孕期间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3个月以内流产,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产假20至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