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现在就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丧假的规定问题回答如下:
年休假5-15天
符合年休假享受条件,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婚假3天 晚婚假7天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在上海,另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女性:
产前假2.5月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
产假98天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假30天
在上海,女职工年满24周岁,第一次生育,且生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哺乳假6.5月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男性:
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女性的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丧假1-3天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1-3天的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