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第20条的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以下待遇:
1、男女双方婚假为30天。
2、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3、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5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而根据国家的规定,女职工基本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